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台县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体网商。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县内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奖励。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引导性资金预算300万元,以奖励和补贴两种形式,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四条 支持加快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县电子商务产业园正式投用时,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5万元,用于线下馆建设。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按标准建设的电子商务产业园,鼓励中小微电子商务公司和个体创业者到园区进行培育孵化,政府对入驻企业及个人房租费用予以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第六条 扶持鼓励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社及社会各界人士开办网店或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特色产品。对全年网上销售额达1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0.1万元、0.3万元、0.5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扶持。
第七条 大力发展网货供应商。对从事我县特色产品加工包装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专门为电商提供优质网货产品,经考核,年供货销售额达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0.1万元、0.3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扶持。
第八条 鼓励企业建设本地特色产品研发中心。对于按标准建设,且正常运营的本地特色产品研发中心,一次性补贴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电商企业和个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地方特色产品。凡在合法的电子商务平台登记注册开店,将高台县特色产品销售到张掖市以外的,连续经营三个月以上,根据产生的物流订单信息,每单补贴2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凡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照省上镇村服务站建设标准建设,并承担“网货下乡”从县城到镇村物流配送业务的企业,根据经营业绩,每年一次性补贴物流费用2万元,连续补贴3年。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开展面向社会的电子商务培训,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培训资质齐全,培训程序规范,单次培训时间5天以上(含5天),参训学员开店率达50%以上,并有一定销售业绩的,按1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凡参加政府组织的电商培训,培训经费由政府足额补贴。
第十二条 对分别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电子商务的示范镇、村(社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若同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电子商务示范称号的,奖励不累计,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电子商务公司建设镇村(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凡符合《甘肃省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标准》,且运行正常的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一次性给予电商公司补助20000元,村级(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一次性给予电商公司补助5000元。
第十五条 鼓励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进村进社、大学生志愿者等人员从事电商创业。凡在服务期内的均可离职开办网店,服务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3月。